人为自然立法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李义天袁航 本章:人为自然立法

    康德把他自己的哲学称为“批判的哲学”。他有三本“批判性”的哲学作品。这三本书奠定了他在哲学史上的高峰地位。这就是“三大批判”,即、《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批判”,按照康德的原意来讲,是“分析、考察和审定”的意思。所以“三大批判”分别对人们的认识能力、道德能力和审美能力进行了分析、考察和审定。

    让我们先来介绍他的“第一批判”——

    康德在读了休谟的书后,觉得有些事情的确像休谟所怀疑的那样——我们怎么能够武断地说,我们知道了这个世界的因果联系呢?我们又怎么能够武断地说,我们发现了这个世界的本来面目呢?

    但是,康德又不能接受休谟怀疑论的最后结论——也许人们所认识到的“规律”,只是心理上的习惯而已。他觉得这样来看待认识是不行的。这就好比为了避免风浪的危险,就非要把船从海里弄到岸上来,然后让它在那里腐烂掉。“至于我,却不采取这样的做法。”康德说,“我是给它一个驾驶员。这个驾驶员根据航海术的可靠原理,并且备有一张详细的航海图和罗盘针,安全地驾驶这条船,随心所欲地到任何地方去。”

    那么,这些航海术、这份航海图和罗盘针又是指什么呢?它们就是“人的认识能力”。在康德看来,人的认识能力是一种理性能力。因为人都是有理性的,人依靠理性来认识世界。所谓“纯粹理性批判”,就是要看一看,人的理性能力是如何使人获得知识的。

    这是一个很玄乎的题目,康德为了表述的严密,自然就不可避免地写得很晦涩难懂。有人就质问康德:你干嘛要把简单的事情说得那么复杂呢?在你的书中,你总是努力地阐述了一大段以后,又往往把它们否定掉。据说,在写完后,康德把它拿给他的朋友、另一位德国哲学家马可·赫茨征求意见。结果,赫茨只看了一半就把手稿送了回来。赫茨说:“假如我把它看完,恐怕我就会疯掉了。”

    其实在中,康德的大概意思是说,人所获得知识,是经验中的内容和心灵中的形式综合作用的结果。事物一旦进入我们的视野,比如说,当我们一看到某个东西,就已经把它放在“时间”和“空间”中来看待了。这就形成了“感性认识”。

    于是,我们这时候所认识到的那个东西,就已经不是它本身了。因为我们只能在“时间”和“空间”中理解它,而想像不出不在“时间”和“空间”中存在的东西。所以,我们看到的、听到的、认识到的一切,都已经打上了主观框架的烙印,都只是“现象”而不是它们本身。它们本身是什么样的,我们不知道,只能称之为“物自体”。

    认识了一个个的感性物体以后,我们会用头脑中的“范畴”,比如说表示肯定的和否定的,表示性质的和表示关系的,来整理这些感性现象,使它们成为一个有序的整体。这就形成了“知性认识”。

    就像哥白尼把“地心说”扭转成为“日心说”一样,在关于人的认识方式的问题上,康德是要让“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让“自然之法反映到人的头脑中来”。这就是他自己颇为得意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上帝在哪里存在?

    康德认为,我们人类的认识能力是不足以认识上帝的。因为上帝在我们的经验世界以外,属于“物自体”的世界。我们如果想去发表一点关于“上帝”的看法,说“上帝是存在的”,那就会产生错误。因为你没有办法在经验世界中证明它存在,你顶多只能说“我感受到它的存在”。那么这样一来,就好比说“我口袋里有一百块钱,是因为我在头脑中感到有一百块钱”,这不是很荒唐吗?

    而且,对于上帝到底存不存在,在康德看来,那可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儿。因为“相信上帝存在”和“相信上帝不存在”,似乎都可以成立,谁也没法说服谁。这就是“二律背反”。

    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出在“存在”二字上。因为“存在”这个概念,只能用在那些经验世界中的东西上面;而“上帝”根本就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对象,所以当然也就谈不上是“存在”还是“不存在”。

    于是,表面平静甚至刻板的康德先生,居然在思想的世界中,向上帝举起了屠刀——他把上帝从自然的领域中驱逐出境!

    然而,康德虽然在理智的世界里驱除了上帝,但又在道德的世界中把上帝恭迎回朝,为上帝赢得最尊贵的位置。这项工作,就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完成的。

    《实践理性批判》是康德的“第二批判”,是针对人的道德能力的批判。康德总是说,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快乐、利益、幸福等目的,才去做好事,那还不能算是“道德的”。只有不计利害,仅仅因为这件事是对的,就去做了,那才是“道德的”。比如说,一个人应当诚实,这是一条道德的法则。但我遵循这条法则的动机,不是因为“诚实”能给我带来好处,我才遵循它;而是因为“诚实”本身就是对的,是可以让所有人都遵守的,所以我遵循它。

    遵守这些道德法则,不能是讲条件的,而必须当作义务来履行——这就是康德所讲的“绝对命令”。康德曾说:“世界上有两样东西,我越是思考,就越会让我增加对他们的赞叹和敬畏,那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但是,这会有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哪些行动准则,可以成为一条道德的法则呢?这就要看,一个行动,它能不能被普遍化,能不能光明正大地让所有人都这样做。如果我打算对别人撒谎,那我就该问问自己:“我现在撒谎了。要是所有人都撒谎,那行不行呢?”很显然,这样不行。所以“撒谎”是不可以普遍化的行为,也就不是道德的法则。

    第二个问题是,这些道德法则是从哪里来的呢?它们当然不会从外在的世界中来。否则,我们就是为了某种别的东西才去做好事。所以,道德法则只能来自于我们的主观世界,它是我们自己给自己下的命令。

    不考虑后果而去做好事,当然是很高尚的。但是,硬要把“幸福”从人生中割掉,也还是很难让人接受。于是康德只好说,不计利害地做好事,这是“德”,但要有相应的幸福与之匹配。所以“德福相配”,才是最高的善。

    但要保证德福能够相配,只有上帝才能够公平地为我们做到这一点。所以,上帝的存在仍是有必要的事儿,也是很必然的事儿。上帝不能呆在自然的世界里,但他肯定呆在道德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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