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香港之谜(6篇)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张五常 本章:二、香港之谜(6篇)

    期货市场的作用何在

    期货市场(Commodity Futures)是经济学上最难令人明白的市场,该市场的合约是期货合约(Forract)的一种。比起一般的期货合约(如买楼花合约),期货市场的特征有二。一、交易是在一个集中的交易所举行;二、在合约终止时大都是以钱结数,并没有真正的货物交收。

    期市是以现在用合约的方式来决定将来某时某种货物的价格的交易。若某甲愿于3个月后出某价将小麦买入,而某乙亦愿意于那时日将小麦按该价卖出,那在经纪或中间人的引线及保证下,期市合约便可在3个月前的今天成交。3个月后的市价及3个月前所定的期价若有差别,买卖者便经中间人结数。在市场竞争中,现价及期价的差别反映了利息及存货的费用。而期满后的市价与预定的期价之有所不同,是因讯息不全之故。另一方面,现货价及期货价息息相关,互相影响。

    期货市场的作用并不在于货物买卖的真正成交。免大部分的期市合约,在到期时要卖家交货的甚少。在美国的大期货市场,若有1%的合约要交货清账,便算是新闻。那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合约只是在钱债上清盘,市价转变后赚蚀双方计钱不见货,而中间人也获应得的佣金。

    既然交货是绝无仅有,为甚么在合约上要指定交货的地点及日期呢?主要原因是市价往往不是一清二楚,众所认同,甚至可能不尽不实。骗价的行为不可忽视(巴西的咖啡价,就曾因政府做手脚而成为大新闻)。合约指定买家有权要卖家交货,就可有效地约束骗价的行为,或减少因买卖双方不同意市价而引起的纠纷。有了要求交货的权利,买家在期满时认为报出的市价过低,他便可付出全部货价而迫卖方交货。

    因为合约中的交货规定只是用以约束骗价或减少纠纷,所以要求交货的权利是甚少运用的。若有1%或2%的交货行为,那就显示市价有问题。而交货的地点,往往不是买家所需用货的地方。地点的选择是基于现货多、交易大,市价易于断定及认同为主。至于该地点是否有可用该货的工厂是无关重要的。

    期货市场的主要成交是期价(未来的价格)。货物本身的运用没有直接关系。

    但预定期价并不是纯赌博的行为。当然,任何市场皆可下赌注,期货市场亦不例外。

    但期市的形成却与赌博无关——要赌博,比期市更有趣的方法不胜枚举。

    期市的主要功能有三。①投机者能专心致志研究未来市场的动向(如天气对小麦收成的影响),能以其自信有过人的讯息资料而取利。②生产货物或大量用该货的专家,能用买卖期市合约的方法来预早定价,因而能专于所业,不受市价波动影响。③存货由专家办理,成本较低,而这存货专家亦因期市的产生能有较固定的收入。

    天有不测之风云,市有不常之起跌。市价的波动在所难免。期货市场的功用就是以专业者决定期价,而期价的决定亦有助于专业的发展。

    但市场的交易费用往往是高昂的。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货品,就只有二、三十种能成功地发展期货市场。即使像原油这样重要且人所共知的货物,期市也是屡试后才有小成。

    下篇我将谈及要成功发展期货市场的五个主要因素,及从这些因素来分析香港开办期货市场难有大成的原因。

    1983年11月29日香港期市的局限性昨天谈及期货市场是由讯息专家、存货专家及专于生产及运用货物几方面的需求而产生的,而这市场亦有助于这些专业的发展。但问题是,既然有这些功能,为甚么在世界上数以万计的货物中,就只有二、三十种能成功地发展期货市场?答案是,期市的形成必需满足五个条件。兹逐点分析如下——①货物必须有固定而可量度的品质,及不过高的量度费用。那就是说,货物必须有固定的标准。这条件的用途就是要在期满交收时减少因不同意品质而引起的纠纷。原油比工业用油(No.2ing Oil)难成期市,就是因为前者量度品质的费用较大。其他商品如地产、汽车等,因没有固定不变的品质,故难成期市。买卖楼花只是普通的期货合约(Foract ),不是期市(Commodity Futures),因为楼宇变化繁多。

    ②市价要一清二楚,且常为众所认同。在市价不断波动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这个条件,不是容易的事。故虽然期市交货甚为少见,但因为要避免市价的纠纷,交货地点的选择就要基于市价易于认同的地点而定。花生期货市场的交货地点是美国的德基达市(Decateur);原油几经转变而选取荷兰油船集中的阿姆斯特丹;工业油则选纽约——这都是为市价较容易断定之故。

    ③货物的市价要常有大幅度的波动。因此,有季节性的产品较容易发展期市,期市的功能之一就是能减低市价的波动,虽然这方面的证据到现在还难找到令人毫无疑问的研究结论。鸡蛋的期市10多年来日趋萎缩,其主要原因就是科学养鸡的进步能控制生蛋的日期,使鸡蛋市价的波动减少。

    ④有关货品未来的供应或市价的动向,必须要有专家能比非专家有较准确的估计。换言之,在未来价格资讯方面的研究投资,必须要比没有研究来得准确,否则便无讯息专家可言。专业研究的贡献不大,期市的成功机会不高。

    ⑤最后一个条件,就是期货市场的货物,必须要有专家能以较低的成本存货。

    鸡蛋是一例,橙汁也是一例。若生产者或用货者可自行存货而不用付出较高的成本,则他们可以自行存货来保障生意。原油及油产品之所以在期市上难有大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产油者及炼油者都多有存货设备。

    香港是世界有数的金融中心之一,要发展期货市场是很容易了解的。但在香港本地的主要产品中,要找出能符合以上五个条件的,简直是凤毛麟角。纺织、手表、玩具及电子各行业的产品,花样众多,没有固定标准规定,违背了第一个条件。

    至于其他东南亚各国的某些原料产品,有的在美国期市大有可为,香港能否为这些产品发展期市呢?我们的答案也不是乐观的。在东南亚地区选择某种货物的一个交货地点、随时可报出众所认同的市价,并不容易。那就是说,要满足第二个条件相当困难。例如,中国是盛产棉花的国家,但要在国内指定一个城市为棉花期货的交货地点,目前很难办到。没有健全的自由市场,或市场活动受政府干预,市价难于受买卖双方迅速认同,就很难成为期市的报价点。香港的自由市场是东南亚各地中最健全的。但可惜在外地生产的可成期货的原料,在香港经常有大量成交的并不多见。

    近来提出的金融期市,如恒生指数期货,则在以上提及的5个条件中,缺少了第4和第5项,而第2个条件也会有问题。美国的股票指数期货(实行不久),跟互惠基金(Mutual Fund)的性质差不多,与一般期市的功能有所不同。自从70年代初期I.O.S.在本港搅出漫天风雨之后,互惠基金在香港已经式微,故要办股票指数期市应有可为。但在香港“空”股票不易,是一个障碍。更重要的困难是香港股市交投不大,股种不多,故在第2个条件上会有问题。在香港,股票收市前几分钟,要托高或压低某几种股票几个价位并非难事(就是美国的指数期市,亦从原先成分股只有30种蓝筹公司的杜钟斯指数改为成分股包容500种股票的标准普尔指数)。

    我以为若要在香港股市另设有“期”性的市场,“期权”市场(Put And CallOptions)成功机会较大。但概括而言,股票期货与货品期货的性质不同。前者缺乏第4及第5两条件,故对专业发展是无关重要的。

    1983年11月30日   以知识定法例的困难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所以每个人都应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这是支持民主政制最常用的说词。在这一个前提下,香港政府是不够民主的。行政及立法两局的议员都不是公选——香港市民没有同等的权力去决定法例。

    最通常反对市民应有“同权定法”的理由,是以市民知识低,恐怕在全民公选中,他们会受不正确报导的影响。因此,为社会利益着想,法例的决定应由少数有知识之士负责。这个见解是不无道理的。但以知识定法例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就是若以某些市民不知法例的好坏为由而反对他们立法的权利,那么在实施法例时,应否人人平等?在某个程度上,不知不罪是可以容忍的,而初犯者的处罚也较轻。可惜在近代犯罪经济学的研究中,至今仍未能证实过处罚轻重与知识高低的关系。我们可以确定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处罚较轻,而这些人也没有权投票。这个看来是很自然的处分,却有一个被人忽略了的含义——假若无权投票的人犯法所受的处罚较轻,那么没有投票权是一个有价值的“权利”!因此,姑勿论赞成投票的论调如何,我们不能否认有些投票权利是被强迫接受的。

    第二个困难,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知识很难得到适当的运用。以香港为例,多年来在立法局会议的纪录中,有学问或有见识的议员,往往因为不是专家而表现出很明显的无知。一次会议讨论租务管制,另一次是当铺法例,跟着是劳工问题或银行制度。但在议员中,却无一个是样样皆能。虽然立法局有时会参考“专家”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往往是压力团体的杰作,话虽如此,据我个人所知,香港的立法程序要比一些更“民主”的国家——如加拿大——来得理智。

    香港行政及立法两局所决定的法例是成文法律(Statutory Law)。在下文我会解释,知识的运用在立定成文法律上是比不成文法律(Common Law)重要。不成文法律是以案件的判决为先例。因为案情件件不同,审案不能单靠旧案的指引,而旧案的判断也不能墨守成规,所以在审案时知识的运用也是重要的。

    让我用自己有一点经验的美国反垄断案的审判,来表达知识运用的困难。每一件重大的反垄断案,都涉及一个工商行业。而每一个行业,任何人只要细心研究,都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有些行业甚至要穷数年的工夫才能稍知大概。若对有关的行业没有相当的理解,判案是无所适从的。在审案过程中,辩方和控方都不惜工本去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资料或证据。陪审员的选择,常引起纷争。而陪审员的酬劳只不过是每天35美元,有识之士就往往以家庭生计为由而推却不干。需要有深入知识的案件,法官可能批准取消陪审员,但若某一方认为陪审员的无知较为有利,就会极力争取陪审员的存在。即使过得陪审员这一关,法官的知识又有问题。法官只是法律专家而不见得是工商业专家。每件案的行业各有不同,要法官能适当地运用应有的行业知识去下判断,实在太过苛求。

    这些反垄断案的官司,有的拖延缠诉4~5年至20~30年,费用之巨,调查及研究之深,令人难以置信。但因为所牵涉的行业复杂,辩控双方各执对己有利的证据及资料,判案使往往发生错误。对反垄断法律历史有深入研究的学者中,竟然多有认为乱判一通的效果可能较好!

    我们不能否认知识对立法的重要。但因为利害上的冲突,适当的知识运用是很难做到的。比起成文法律,不成文法律误用知识对社会的损害较少。这是因为不成文法律有弹性。一个案件的错误判断,并不一定对未来的司法有决定性的影响。当然,我以反垄断法律的复杂性来表达运用知识的困难。是故意将这困难夸大的。其他不成文法律的基本原则远较反垄断法律清楚,所以一般不成文法律的实施,若有错失,其后同类的案件的审判可加以改正。这是不成文法律之所以历久不衰的主要原因。

    但成文法律就没有这种弹性。法例一通过,官僚制度随之而生。通过法例易,废除法例难。因此,知识的适当运用极其重要。但议员的专长及知识是一个问题,议员之间的利害冲突也是一个障碍。单就以利用知识作决策来衡量,我们仍不能厚非香港政府以“独裁”的方式选任议员。这是因为全民公选的本质,都是以自利为出发点的。在目前香港的立法制度下,若政府的当事人是明智的,能运用知识的机会就较大,因为由公选出来的议员较易受压力团体的支配。另一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全民公选可以阻吓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在知识难以适当运用的情况下,不干预是上策。在行政立法上,能尽量避免错失已是超人。用这一个实用主义的角度去衡量香港历届财政司的政策,我们实在不应苛求。但我认为成文法律的决定应该较有弹性。因为立法易,废除难,两局议员应用较多的时间去重复考虑多种的现有法例。

    1983年12月23日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有好几个含义。今天我将分析其中一个最普遍的含义。这就是无论皇亲国戚,或是无名小卒,犯了同样的法例,就要受同样的处罚。社会若乖离了这个准则,法律就有等于无,产权或民权都会失去了保障。

    以我个人的观察,在这方面的实施美国最令人佩服。一个市民见警车超速而能成功地将驾驶的警员诉之于法:肯尼迪总统之弟妇因在街上抛弃纸碎而被罚扫街(后来罚款了事);里根总统之子要领失业救济金——都是法律面前平等的例子。

    相比之下,香港实在是输了一筹。日前民政司黎敦义的汽车因非法停泊而被抄牌,但却没有像当时在场的其他车辆要被拖走(另一辆名贵车也仅被抄牌),是很明显地违背了“法前平等”的准则。警员不依法行事而不受处罚。对滥用权力是有所鼓励的。

    要做到“法前平等”是绝不容易的。除界定权力的费用外,概念上的混淆也是一个障碍。法律面前不平等与不平等法律是两回事,未成年少年犯法受罚较轻,是因为后者而不是因为前者——法律指明成年与未成年应有不平等的处分。

    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就有3种往往令人混淆的不平等因素。第一是法官或陪审员歧视黑人,产生了法前不平等的判断。第二是在某些地方自立的法例中,间接的含义可被用以歧视黑人。第三是产权的保障是包括歧视的权力的。香港有些餐厅是指定客人要打领带,否则不受招待。在概念上这是跟美国某些地产商不卖物业给黑人相同。虽然看起来在伦理上是有分别,但不欢迎黑人多不是因为道德问题,而是因为有黑人的存在可使邻近的物业跌价。

    撇开道德的问题不谈,美国反对种族歧视的法例是与私有产权的原则有冲突的。

    这个以保障人权为出发点的法例,使产权界定发生问题,转而损害了“法前平等”

    的重要准则。以有名的柏其案为例,我们可见“法前平等”的概念并不简单。

    著名的加州大学,因为要满足政府的反歧视法例,在极难取得学位的医学院中分配固定学位给黑人学生。柏其是一个白种人;无可置疑地,他的成绩及其他入学资格都比一般能入该医学院的黑人学生好,却不被取录。柏其于是起诉加州大学。

    这官司打了5年,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判柏其胜诉。大学当局的辩护理由,是学校不只有权定学生配额,而他们的特别配额是依照反种族歧视法例而设的(这理由没有错)。

    柏其上诉的理由,是校方因为反种族歧视而使他受到种族歧视(Adverse Discrimination),因此加州大学是犯了反种族歧视的法例(这也是没有错的)。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很难分清楚柏其的遭遇是否因为在法律面前不平等,或是因为不平等的法律,或是两者并存。较为可以肯定的结论,就是因为反歧视法例而产生的权力界定不清楚的情况下,法律面前平等的概念就起了混淆。

    要绝对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能在这方面稍有成就,就已显出其制度的不凡。香港民政司只被抄牌的不平等,比起其他东南亚的国家,已足以自豪。黎敦义维护香港现有的政制,不遗余力数十年。他被抄牌之后应该是沾沾自喜的,若他的汽车被拖走,他可能更加高兴。正如我们从事教育的,若有学生能有系统地指出我在理论上的错失,我岂有不喜上眉梢之理?

    1983年12月30日香港之谜有些读者不明白为甚么一个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会写些有关法律的文章。近20多年来,法律与经济的合并在欧美大行其道。经济学者逐渐意识到法律是一种很重要的局限条件,如果忽略了这些条件,经济学就往往不能解释人类的行为。产权经济学的兴盛也是为了这个缘故。

    近代的经济学者,十之八九都有涉及法律的研究,而我对法律的重视比一般经济学者大。大致而言,价格原理比货币原理注重法律,而实证研究又要比纯理论注重法律。我的兴趣是价格原理的实证。说实话,我对法律的认识是自修出来的,虽然并非科班出身,有时却可以鱼目混珠。几年前我写了一篇关于香港租务管制的文章,于1979年发表后,被美国一本法律刊物的三位编辑选之为该年最佳的法律论文之一。而令大家尴尬的是,他们给我的恭贺信竟然寄到我大学的法律系。

    我对法律稍有认识的范围,是限于产权(Property)、合约(Contract)、专利(Patent)及侵犯(tort)这几方面。这跟我在此以前谈及的民主政制及法律前平等的问题大有分别。我暂时“转行”是因为见猎心喜的缘故。从近日在报章上的多种舆论中,我觉得香港的政制实在有令人费解的地方。一方面,单以投票定决策而言,香港的政制是不够民主的;另一方面,香港市场及言论上的自由,却是驰名于世。

    差不多所有从事研究民主政制的学者,都同意民主投票虽然弊端良多,但全民投票公选是自由的一个保障。他们也同意一个明智而仁慈的独裁者(或一小撮执政者)的施政,可能比公选有较自由或较理想的制度。但这“可能”只是在短期间发生——长线而言,独裁决策必定会压制自由。

    凯恩斯说得好,长期来说,我们都不免一死。香港的自由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当然,以私产制度为基础的制度,清楚界定产权是自由市场的保障。但为什么在这所谓缺乏民主的政制下。执政者不用权力去削弱私产的结构?

    我可以说得较深入一点。在产权法律上,香港产权界定的固定性不及欧美。以重要的地产而言,香港的并不是绝对的私产(Fee Simple Absolute)。香港土地是租用官地,有年期,要补地价,而香港政府收回物业的权力比美加政府的权力大得多。所以香港地产大致上虽然是合乎私产的原则,但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跟美加的私有地产有一个不大不小的距离。其他资源产权界定的形式,也不见得有过人之处。

    香港人烟稠密,保障产权的费用,也要比美加高。但香港一般市场却要比美加自由。

    自由市场只能在私产制度下产生。在形式上,香港的私产是不够美加的完整,但政府的干预在香港比较少。此消彼长,香港的市场便显得较为自由了。香港的租务管制及公屋的供应,跟自由市场是有很大的冲突,而这两个庞大的干预政策都是有悠久的历史。我们因此可见香港政府不仅是在其他的市场活动少有干预,而这不干预政策是能持久不变。

    以一个不够民主或甚至被某些人认为是独裁的政制,能历久保持市场及言论自由,是香港之谜。不管香港将来命运如何,这一种不寻常的现象是学者将来决不会置之不理的论题,有些熟知香港的朋友曾经向我提出好几个答案,但我都认为不满意。我不相信仁慈独裁者的存在,不相信有利而不图的行为,亦不相信一个政制能完善到连独裁者也不能将之破坏。我不否认香港历届财政司都是难得的人选,但他们的存在不会单靠他们的才干。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财政司的职位也是如此。

    他们的存在是经济压力所促成的。但世上有什么经济压力能促成独裁与自由的并存?

    可能我们在基本上是想错了。也许独裁与自由是水火不相容。那么在这个假设下,我们只有两个选择——①香港的市场及言论是不自由的;②香港的政制是不独裁的。

    若选第一个答案,自由的定义就会大有问题。但政制上的“独裁”或“民主”

    的定义,一向都是大有问题。可能香港政府的“独裁”只是形式上的事。我们究竟应从那一个角度去衡量“民主”,才可解释形式上的“独裁”能与自由并存?这是香港的真正之谜。

    1984年1月10日  债券的副作用因为财政收支的困难,香港政府准备发行债券。虽然在1975年香港政府曾发行债券,但在市场公开发售,以我所知,以前是没有试过的。尽管发行量不多,香港政府总可算是进入了“赤字财政”(Deficit Financing)的纪元。

    我是不赞同赤字财政的;我担心的是两个不利的副作用——第一、香港政府的收入与支出的连带关系,一向都是有迹可寻:比起其他国家,香港的财政是简而明,不近于乱。有了赤字财政,收入与支出的连带关系会较为松弛,这会使压力团体较有可乘之机,而政府拖泥带水的财政行为也会较容易产生。

    第二、发行了债券之后,通货膨胀对政府的财政是有利的;这会减少政府要压制通胀的决心。一个有中央银行而又负重债的政府,营私舞弊、乱印钞票是常见的事。香港没有中央银行,而货币的增长率亦因港币与美元挂钩而受美国货币增长及香港政治前景所左右。这使香港政府对通胀的控制失去了大部分的机能。但香港政府仍能以调高港币汇价的方法来减少通胀:政府债券的发行,在某种程度上是会减少政府对牵制通胀的意向。

    以上提及的不利副作用,是在赤字财政之下,一个不负责任的政府所能引起的。

    以我所知的香港财政司及他的几位助手的一向作风,不负责的行为的可能性甚小。

    我比较担心,就是既然开了“赤字财政”之门,将来后继彭励治的人会怎么办?

    且让我转谈债券——尤其是政府债券——的一些有利的副作用。债券及市场利率结构(terms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是经济学上一个很复杂的专题;在报章上我只能向读者作比较肤浅的解释。

    债券有很多种。最普通的是债券票面利率在所定年期之内固定不变,而这借款年期通常是起码几年的。年期满了,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政府就要照债券票面值还债,假若发行的债券的票面价(Face Value)是10000元,年息是11厘,那么发行债券者就要每年派息1100元。但当发行者将债券公开拍卖时,或买了债券的人再将债券在市场出售,债券的市价就可能高过或低过10000元。假若票面10000元的债券市价只是8000元,那么债券的现时孳息率(Current Yield)是13.75厘。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者每年仍要照票面价派息1100元。债券价下跌,其孳息率就升了——这两者是同一回事。债券的市价往往波动频繁,反映了市场的利率也在频密地波动。

    以上提及的孳息是“长线利率”,虽然这长线(债券的定期)利率每天可以改变很多次。这个孳息率可不是全部的利率。以8000元购入了债券的人,到期满时,债券的发行者是要照票面还债10000元的。所以真正的市场长线利率,是要加上(或减去)债券面价与市价之别、用颇为复杂的方法计算;去修改那所谓孳息率。这修改后的市场利率是叫作“期满利率”(Yield to Maturity)。

    虽然香港的某些公司有发行债券,但债券的成交量不多,其孳息率更是少有人注意的。这些公司债券跟政府债券有两个颇为重要的分别——甲、政府的债券通常是风险最低的——若政府连借钱都言而无信,经济还有甚么苗头?政府倒闭的机会总要比私营公司小。因此之故,政府债券市价所表达着的市场利率,通常是最可靠的。乙、因为政府债券风险较小(人们不用像调查私营公司的可靠性般调查政府),交易费用通常也是最低的。市场成交容易,市价的高低(利率的高低)也就容易认同。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见政府债券的发行可以在财务市场增加两个有利的副作用,能够帮助投资者作决策。

    第一、市场可从债券的市价而得到长线利率的讯息。到目前,这个重要的讯息资料香港是差不多没有的——作为一个金融中心,没有一个可靠而不断变动的长线利率给投资者作指引,实在是美中不足。银行的长期固定存款利率,或现有的私营公司债券市价所表达着的利率,给我们的讯息都不可靠。换言之,在讯息方面,我们要的是风险少,成交易,市价不断波动而容易认同的债券。债券期长短不一当然更好——虽然香港政府提议发行的数量不大,因此不应有太多的分类。

    第二、虽然债券的市场利率是不断波动,但因为券面利率固定不变,这波动的利率是长线的。若债券的成交能做到成行成市,这特征可使投资者选择一个长期的固定利率——这选择目前在香港是很难有的。

    例如在香港要买房子,借钱的利率会跟着优惠利率变动,借钱时的利率低,买了房子后利率急升怎么办?某些要买房子的人,就会因利率变动的风险而却步。银行不愿意以固定利率借钱,当然也是因不想冒险之故,若长期债券市场交投活跃,交易费用低,投资者若要减少风险,大可以“卖空”债券——利率若上升,他就得可偿失。在实际上,有了好的债券市场,银行及财务公司可以用各种买卖债券的安排,先保障自己,然后向投资者以长期固定利率借款。当然,投资者可能以为可变动的利率比固定的利率为优;但有两个选择,对投资的鼓励总要比没有选择好。尤其是香港在政治动荡、港币与美元挂钩的情况下,短期利率的波动很大,这对投资者是肯定有不良的影响。

    我以为在这第二个有利的副作用上,香港政府打算发行的债券量是不够的。但我们不能否定这些债券的自由买卖,可能助长其他债券的交易。至于第一个有利的副作用——增加市场的长期利率讯息——却是不难办到!

    虽然赤字财政有其害处,但为时势所迫,不得已而求其次,政府要让市场发挥债券的有利副作用。既然发行的数量不多,政府应尽量在市场公开发售,尽量减少买卖的管制。鼓励银行收购债券作为储备金,不是明智之举。

    198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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