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性侵犯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李银河 本章:第二十八章 性侵犯

    被调查到的女性中不少有过受到性侵犯和性骚扰的经历,其中包括强奸,诱奸,露阴癖,窥阴癖的骚扰,以及男性的猥亵与纠缠。

    奸污

    一位女性很痛苦地回顾了她被人诱奸的经历:quot;他是我爸单位一个搞政工的复员兵,当时30岁左右。那是文化革命里,我爸正在挨整,我弟弟找工作要革委会开证明。我出身不好,他出身好,他强迫我和他做那件事,我如果不答应怕他再反咬我一口。当时从大环境上看我是劣势,小环境是在他的办公室里,周围没有人,他体力又强,又成熟,恨不得使点劲就能把我整个人提起来,从各方面看他都占绝对优势。那年我22岁,我也到性成熟的时候了,结果他一碰我乳房,我就软了。他先用手插进我身体,说:哟,你不是处女。我当时明明是第一次,所以觉得特委屈,我就哭了。第二天我发现我有血(又不是来例假),我特别恨他。他不但把我弄到了手,还侮辱了我。就这一次,以后我再也不理他了。后来为了考大学要开证明,他又第二次得手。他后来对我爸妈特好,爸妈一直拿他当恩人,不知道是这么回事。他是我哥哥的朋友。我不爱他,可我哥劝我说,如果我跟他好,他能帮我弟弟安排工作。当时我们家特别困难,没什么可给他,就叫我去,让我求他给两个弟弟安排工作。quot;

    一位在幼女时代曾遭到过性侵犯的女性说:quot;我对异性一直没有好感,觉得男的都没好人,这种感觉一直改变不了。quot;后来,她为自己的无辜遭遇深受其苦,她一生都生活在这个不幸事件的阴影之中,受到这件事的影响。由于她的日记被人偷看,她的事在工作单位被传得满城风雨,弄得她抬不起头。她为这件事受到双重的伤害:性罪犯对她肉体的伤害,加上无知愚昧残忍的社会道德观念(认为性侵犯的受害者是不洁的,甚至认为她是有责任、应当受到责备的)对她精神的伤害。她说:quot;婚前我没跟丈夫说这件事。结婚以后,他也没发现什么,因为小时那件事并没真正做成,处女膜没破。他是后来从别人那儿听说的,说我婚前生过孩子,他就追问我。那时候他已经有了外遇,那女孩追他追得很急,加上我心里觉得对不起他,就和他离婚了。是我提出来的。他一开始还不同意,后来我们订了一个协议,他说他不会要那个女孩,离婚后把她的事处理完了,我们再复婚。离婚后那个女的真的没和他结婚,可后来他去外地做生意就没有回来。quot;

    一位曾被人诱奸过的女性感到,这个经历影响了她后来的择偶标准和婚姻:quot;我那时有一种偏见,以为自己不是处女了,就没资格找个情投意合的年轻人了,只能找年纪大的,离过婚的。quot;

    露阴癖和窥阴癖

    根据记录,露阴癖在美国是最为常见的性攻击行为,占了全部性暴力案件的三分之一。(拉里亚等,第110页)此次调查的不少女性都受到过露阴癖者和窥阴癖者的性侵犯。一位女性说:quot;那次我在外地一个小城,离火车开还有一段时间,我没事做就坐在广场边的台阶上。那里有个路灯,过来一个小伙子,西装革履的,骑个自行车。到了我面前,他就拿出了那个东西。他紧盯着我,很紧张的样子。我看着他的眼睛,毫无表情地转过脸去,他就把那东西塞进去,骑车转了几圈,走了。quot;

    一位在酒店工作的女性承认遇到过露阴癖者:quot;有一天我下晚班,是夜里11点钟。我们员工走后门。他就在那个胡同里,我走到离他还有几米的地方,他亮出来那东西。和我一起工作的另外几个女孩也见过这种事。quot;

    quot;我见过一个露阴癖。在上大学时,我们一群女生去海边游泳,碰到一个男的,突然把那东西拿出来。我女儿小学时也碰到过这样的人,哭着回来跟我说。quot;

    quot;我在街上碰上过露阴癖。quot;

    quot;我小学五年级的时候在一个胡同里见到过一个露阴癖男人。那天我们几个女同学一起走,看到离我们四五十米有个男的露阴,把我们吓跑了。还有一次,是个中午,有个男人对我说:大姐,问个路。下边就露着。quot;

    quot;75年我在大学时有次上厕所,看见门洞上有个影子,气得我要命。那人见我发觉了就跑,我气得发抖,我说,你站住!他站住了。我说,你看什么?他说,我看看。我说,你看什么看!

    我特别气愤。quot;

    quot;有一次我去同事家,她家住平房,我们夜里去公共厕所回来,碰上一个人。他骑着车从我们后头过来,突然说了一句话:你们俩屁股真白。当时我们气得要死,恨不得打他一顿。听说别人碰上这种人的事也很多。quot;

    猥亵

    有单身女性抱怨她们常常会遇到性骚扰:quot;这几年我经常受到性骚扰,有人对单身女人就持这种观点,以为我们都很随便。

    碰到这种人,我就跟他们说,我是老派的人,只喜欢精神来往,把他们打发走。quot;

    quot;因为我是个离婚的单身女人,经常受到骚扰。有的男人打来电话说,我喜欢你,我就是喜欢你。我不知道这算不算性骚扰。quot;

    quot;有一次我在街上走,有个男的过来对我说:大姐,有个事问问你呀。我以为他要问路什么的,就说:什么事?他说,我的小鸡鸡这么硬怎么办呀?我没敢说话,赶紧走了。quot;

    quot;有一次我骑车在街上走,有个骑车的男人一路跟着我,还说:我能满足你。我不理他,接着骑,他拿自行车把我逼到马路边,我过不去了只好下来。我说,我孩子都十几岁了。可他还是不依不饶他说什么,你不跟我,我今晚怎么过呀。我对他说,你可以拿一盆凉水当头浇下去。quot;

    quot;在公共汽车上常遇到流氓,从后面顶人,我就躲开。只有文革中有一次我当场骂了他,这是唯一一次我在公共场所骂这种人。quot;

    谈到外企女职工遭受的性骚扰,一位外企女雇员说:quot;欧美公司性骚扰比较厉害,中国和亚洲公司好些。有一次我去找工作,一个南韩老板提出给我500美元月薪。我觉得他看我的眼神就不对,我能感觉出来,那种怪怪的样子,我马上觉得危险。

    又考虑到他提出的工资也高不到哪儿去,作秘书档次也太低,我就没去。正经的老板你一眼能看出来。quot;

    在有关性骚扰的立法问题上,女权主义者、法律教授麦金农的工作最为突出,她致力于造就女权主义的法律理论,推动法律的改革。她的一项显著的成就是使性骚扰成立为犯罪。她是提出quot;性骚扰quot;这一概念的第一人。这一概念的提出,彻底改变了美国法律对待妇女的态度。由于性骚扰在侵犯和强迫的程度上似乎还够不上犯罪,所以在法律上、学术上都较难下定义。麦金农为之所下的定义为:quot;性骚扰最概括的定义是指处于权力不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员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quot;(转引自海特,第413页)麦金农在70年代参加了一个律师组织,有人向她谈到了一位名叫卡米塔。伍德的女职员的情况。这位女职员为了逃避上司的骚扰不得不辞去工作。由于她是因quot;个人原因quot;辞职的,所以无权享受失业救济。麦金农对此事感到很气愤,就写了一份诉状,其主要论点是:性骚扰是一种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歧视。

    美国法律只有在两个性别相同的人受到不同对待时才承认歧视。麦金农认为,如果一种规定造成社会不平等,如果受害者正是由于性别而受到伤害,这种规定就是歧视性的。总之,性骚扰是一种性歧视。她抓住了号称平等的美国法律的缺点。1977年,在审理一起女性受害者为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屈服上司的愿望的案件时,哥伦比亚上诉法庭听取了麦金农的辩护,她指出,性骚扰直接源于受害者的低下地位。1986年,最高法院对此认可,麦金农的斗争胜利了。

    据美国一个妇女组织在1978年至1979年对198名联邦女雇员的调查,有40%的人曾在工作岗位上受到过性骚扰;有25%的人因抗拒此类骚扰而被停止晋升;1196的人被调离;5%的人被解雇。另据《红书》杂志对9000余名妇女的调查,约有88%的人曾经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据美国劳动妇女协会的一项调查,在155名愿意提供答复的妇女中,有70%的人因不甘忍受性骚扰而被迫失业。(晓黎,1981年)1991年11月,安尼塔。希尔公开指控她的前上司、最高法院院长候选人拉伦斯。托马斯法官对她有性骚扰行为,至此,麦金农的性骚扰概念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电视台实况转播的参议院听证会,使性骚扰变成了一项家喻户晓的罪行。此时,麦金农又为性骚扰提供了更加精辟的概念:工作的quot;不友善环境quot;也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因素。在一个死抠法律条文的社会中,大企业马上想到,它们必须尽快制定有关公约,并张贴在工作场所。

    在随后的几年,许多国家起而效尤,例如法国。在法国,1992年,除法国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治组织都通过了妇女权利国务秘书韦罗尼克提出的制止性骚扰的法律草案。(法国《新观察家》周刊1994年1月12日)各国都有许多关于性骚扰状况的调查和对策研究,性骚扰正在成为世界通用的一种新的罪名,这是同女权主义者的努力分不开的。

    福柯在与性有关的犯罪行为上有过一些最惊世骇俗的观点。所有的女权主义者都对他的观点深恶痛绝。他曾说过这样一段话:quot;我认为从原则上可以说,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受任何一种立法的制约。……如果我们惩罚强奸,那只是因为我们应当惩罚肉体暴力。并且要讲明,强奸不过是一种侵犯行为:从原则上看,在用拳头打击某人的面部和用阴茎插入某人的阴部之间,并无任何区别。quot;(转引自米勒,第442页)福柯的逻辑是把性器官等同于人体的其他器官,把与性有关的侵犯等同于其他人体侵犯,并不为性赋予特殊的意义。这一观点显然是他关于:性压抑并不存在quot;以及quot;快感的非性化quot;思想的逻辑推衍。

    应当如何看待福柯的观点呢?自由使用身体的性器官应当说是人的权利,就像自由地使用手一样。但如果用手侵犯了别人,就要受到惩罚;用性器官侵犯他人,也要受到惩罚。把性侵犯单列为一种罪状,反映出社会为性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如为女性的贞洁赋予了特殊的意义。强奸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而且损害了受害人的贞洁,损害了珍视这一贞洁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因此要受到比一般肉体伤害更严厉的惩罚。

    然而,以这种逻辑推论,对身体其他部分的伤害,也同样会损害珍视受害人身体的个人、配偶、亲属、熟人的感情,是否因此也应当加重对身体伤害的惩罚呢?看来,福科对于性侵犯的观点虽然乍一听有点匪夷所思,其实却是逻辑完备的。如果不是站在女权主义的立场上,我想不出反驳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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